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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甘肃省人事厅厅长王光烈 更新时间:20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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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草案)》的说明 省人事厅厅长王光烈 一、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第四十四条规定:“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第四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三)中共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提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体制和由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以需求为导向的继续教育体系”。 (五)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规划纲要》提出:“在‘九五’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到2005年,逐步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网络化的管理体系;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行业指导、社会服务、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构建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办学机构、社会团体及社会中介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合作的大继续教育工作格局,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能追踪国际国内先进科技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和20lo年远景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强调与科研和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以提高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直接目的的教育形式。 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现有专业技术人员413696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63.76%。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15066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64%,  中级职务的有116883人,  占28.25%,初级职务的有247490人,占59.83%,未聘职务的有34257人,占8.28%;按学历分,专业技术人员中研究生毕业的有1994人,占0.48%,大学本科毕业的有55571人,占13.43%,大专毕业的有131975人,占31.91%,中专及高中以下毕业的有224156人,占54.18%。这一方面表明,我省已拥有了一支数量相当可观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结构还较低。这就急需适时地开展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不仅能够全面提高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尽快了解和掌握科技新动态,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完善知识结构,而且能够促进科技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增强我省的科技实力,提高我省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科教兴省”战略落到实处。但是,长期以来继续教育这种教育形式,并没有引起我省众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视。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不少企、事业单位急功近利,舍不得在这方面增加投入,使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我省和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的差距就会越拉越大。 1986年3月,全国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明确指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对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制度”。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各地开展继续教育作了原则规定。1996年和2001年,国家人事部先后下发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九五”规划纲要》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规划纲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积极制订、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逐步形成多层次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逐步使继续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目前,广东、天津、北京、福建、陕西、云南、河南、宁夏八个省(市、自治区)已相继立法,黑龙江、河北、湖北、内蒙古、青海、新疆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已由政府以省长(主席)令的形式颁发了《继续教育规定》,初步形成了地方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并存的局面。继续教育在各省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颁布之前,根据当时的管理体制,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省科委主管。1996年机构改革确定职能时,为了理顺关系,省政府决定将我省的继续教育职能划归由省人事厅负责。因此,按照人事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一个较为完善、可操作运行的继续教育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规定》的起草原则    现起草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中共中央《2001年一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五”规划纲要》为依据,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的实际,借鉴外省的有益做法起草的。起草的原则:一是充分体现继续教育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内容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实行综合管理;二是增强约束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与职称评聘直接挂钩,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将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暂行规定》中的一些内容,能细化的尽可能地予以细化,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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