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北某高校女学生肖某与海口市某留学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办理其到德国自费留学事宜,但至今肖某已到德国四年多了,仍未能进入德国大学就读,并在德国进退两难,她便委托其母亲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书无效,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向其收取的赴德国留学的培训费、中介费等7万元费用,同时赔偿其在德国的各种损失37万余元。 女大学生:交了7万元4年却未进德国大学校园
据肖某诉称:2000年元月18日,本是湖北某高校在校学生的肖某受湖北武汉某教育中心宣传的影响,与海口某教育中介公司签订了介绍赴德国留学的《委托书》。按照《委托书》约定,她分三次向中介公司缴纳培训、中介等各种费用7万元。中介公司为其办理了语言学校签证后,肖某于2000年12月17日前往德国留学。但从一开始肖某就发觉在德国的住宿及就读学校与宣传资料上介绍的情况相差太远,而且,由于中介公司为她办理的成绩单不真实,而未能通过德国驻中国大使馆审核部认证,致使其没有拿到认证书(APS),无法获得德国大学通知书。肖某现到德国快五年了,但她现在德国只能用语言学校的证明来办理继续留德的签证,并且进退两难。
中介公司:已履行完约定义务
据留学中介公司向法院辩称,肖某与公司签订办理赴德国自费留学事务的《委托书》和交纳了相关费用,获得签证后,公司协助肖某办理了出国留学的其他手续,并安排协助单位接机、办理入学安置手续、代交在德国第一年的德语培训费,公司已履行完毕委托书约定的全部义务。肖某通过德语考试后,德国的留学政策发生了变化,中国留学生的材料必须通过驻中国的德国大使馆认证,才能办理大学注册。而公证过的肖某的成绩单经审核确认不真实,没有通过认证,以致于不能进入德国大学学习。但肖某成绩单公证是她自行去办理的,因其提供的本人背景材料不真实造成不能上德国大学的后果只能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委托书无效收取费用返还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和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留学中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取得相关资格认定,不应认定其具备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资格,其与肖某签订的委托书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肖某给付中介公司的7万元,其中3100元是在国内的德语培训费,她已参加了该项培训,该款应不予退还。其余中介费应予以退还。中介公司对委托合同无效有过错,但肖某索赔的其在德国的生活费,系其在德国学习及生活中产生的正常费用,非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其要求中介公司赔偿上述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某与留学中介公司于2000年1月18日签订的委托书无效,留学中介公司须于规定时间内返还肖某留学中介服务费人民币66900元,同时驳回肖某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