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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甘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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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各企业: 去年以来,随着全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制约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及体制障碍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企业的经营机制更加灵活,经营形势正在向好的方面转化。但在改制过程中,随着企业性质和领导者身份的变更,在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及岗位的设置、调整中,出现了取消统计岗位、分流统计人员、拒报和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使反映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的部分经济指标数据失真,为各级党政领导准确分析和把握经济运行趋势。指导工作和正确决策带来了困难,也制约了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成为当前继续深化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新矛盾、新 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各级党政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咨询、服务三大功能,切实解决恻统计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统计资料真实个统计信息顺畅、统计监督和统计服务优质高效,现提出卞列具体要求: 一、以《统计法》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规范企业统计工作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于统计岗位和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新颁布实施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对儿也作了进一步要求,明确指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每个企业(单位)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企业,都要向统计部门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决不能以任何理由迟报、拒报统计报表。必须明确,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不论企业改制为什么形式,都要在统计岗位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等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统计岗位设置到位,统计人员配备到位。各企业应将工作责任心强、统计业务较为熟悉的同志配备到统计岗位上来,如实填报企业应当依法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四五”普法,会同企业主管部 门对企业统计岗位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真正做到在企业改制中统计制度不乱,统计队伍不散,统计报表不断。县统计局做为统计执法的主体单位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统计资料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企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用严格的统计执法规范企业的统计行为,治理统计环境,确保全县源头统计数据真实有效。 二、根据企业规模规范企业基础统计工作 根据《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改制后不论性质如何,只要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设立与本企业统计工作相适应的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做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化,统计岗位固定化。对能胜任和熟悉统计工作的企业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换。企业统计岗位的设定;必须与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在定员、定编、定岗时,按企业的不同规模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设立专职统计员;企业各分 门对企业统计岗位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真正做到在企业改制中统计制度不乱,统计队伍不散,统计报表不断。县统计局做为统计执法的主体单位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统计资料的;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企事业组织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用严格的统计执法规范企业的统计行为,治理统计环境,确保全县源头统计数据真实有效。 二、根据企业规模规范企业基础统计工作 根据《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改制后不论性质如何,只要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设立与本企业统计工作相适应的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做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化,统计岗位固定化。对能胜任和熟悉统计工作的企业专(兼)职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调换。企业统计岗位的设定;必须与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在定员、定编、定岗时,按企业的不同规模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或专职统计人员;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专职统计员,企业各分厂、车间应分别设立兼职统计员或核算员;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必须设立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确保基础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数出有源。 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在继续抓好企业综合统计报表的同时,充分发挥好车间、班组核算员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车间、班组统计台帐和统计表册,从源头数据抓起,努力做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数据搜集传递制度化,历史资料台帐化,统计指标图表化;资料管理档案化,使企业统计工作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动态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对企业管理与决策的参谋作用。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对改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加强对改制企业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指导企业统计人员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如实上报统计资料,确保企业的统计资料连续完整,统计工作规范有序,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三、转变职能,发挥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统计与会计核算方法制度,切实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企业统计人员要在完成正常统计报表的基础上,努力拓展统计服务领域,从企业统计的方法制度、统计指标适应性及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指导性等方面入手,以统计分析、调研和市场预测为主要内容,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具有参考作用的质量较高的统计服务,不断加强企业统计工作对企业决策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企业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综合作用,使企业统计既能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之所需,又能为本企业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四、加强企业统以员上岗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产 目前,全县绝大多数改制企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无统计上岗证,统计法制观念淡薄,统计数据的抗干扰能力较差,统计业务知识生疏,导致企业统计报表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根据《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无上岗证就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统计上岗培训。凡新上岗和未领取统计上岗证的企业专(兼)职统计人员,分厂、车问统计员或核算员都必须做好准备,参加二00二年度地县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岗位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自觉遵守国家的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统计业务工作水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统计工作的新要求。 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 统计数据有很强的时效性。为了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保证国家和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统计报表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国家印发的统计报表要求什么时间上报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抄送;做到既能满足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与决策的需要,又能为本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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