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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及趋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sf100.com 更新时间:20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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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命题分布规律 1、盲区点:指平时不易注意的考点。 如:刑法总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原则考生都知道,但遇到“某甲在旧刑法实施期间犯某罪,在新刑法实施以后被发现,新刑法和旧刑法对该罪的处罚规定完全一样,问法官在判决中应引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测验表明,考生多90%回答错误;这里考的就是个盲点【答案:适用旧刑法。因为“从旧兼从轻原则”中“从旧”是原则,“从新”是例外,只有当新刑法规定较轻时才适用新刑法】。 2、易混淆点: 如:民法上的所有权保护和善意取得的竟合(以是否交付为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对损害发生所持的心里态度),侵权(事先明知而为之)和添附(事先不知而为之),优先权的竟合(如法定物权和约定物权:2002/卷三/3):刑诉上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义务的区别;数个罪名的竟合(2002/卷二/47)等; 3、特殊之处: 特殊侵权(2002.卷三.第7题),特殊管辖(2002.卷三.第21题),风险(孳息)的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不一致性(2002.卷三.第38题);刑法的从重(减轻)处罚、无限防卫、未成年犯罪(2002.卷二.多.第41题)的规定,不完整的犯罪形态等;商法上须经全体董事(合伙人)通过的事项(2002.卷三.多.第61题)等:试卷上处处充满着特殊性。 4、常考之处: 对必考之处每年都变着花样出题、甚至原题照搬,首次司法考试共有18题和2000年的律考题完全相同,其中2002年卷三第38、85/3、6/13/52/54/55/56/58题分别和1999年卷二第52题、2000年卷二第6/7题、卷三23/14/59/79/54/73/55完全相同。因此,考生要特别注意研究近年来的试题,详细了解和掌握必考点。 二、了解命题发展趋势 1、更加含蓄性: 尤其体现在第四卷案例分析题,不告诉你何处是否正确,而是让考生去找错(2002.卷四.第三题)。 2、 更加具有理论性: 即考试不再局限于单纯地考对法条记忆的准确程度,而是更多地考查考生对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理论(即用以支撑法条的理论基础),以便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能更好地理解立法本意(2002.卷三第4题)。 3、更加案例化(生活化): 不是单纯地考法条考理论而是通过运用法律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更趋综合性: 实体法和诉讼法交叉,统一部门法内部交叉(如多种担保物权的竟合),民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纵向部门法之间交叉,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横向部门法之间交叉(2002:卷二/49,卷三/43) 5、更有推理性: 考生必须经过对案情进行加工、整合、分析、推理,才能得出正确答案(2002.卷三。第12题) 6、更具新颖性: 我国加入WT0以后,国字头(国际国经国私)部门法的分值明显增加。 7、关注热点性: 如学术界、司法界比较关注的证据问题,当时尚未生效的《证据规则》也被纳入考察范围(2002卷三.第27题)。 8、行业均衡性: 由于三考合一,出题者定会考虑到对刑法刑诉比较熟悉的检察院和法院,刑事方面的题自然就;应增加,以保持各个行业之间的均衡(2002.卷四的文书写作、卷二)。 9、体现具体性: 司法解释有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会产生争议,一贯受到出题者的偏爱,尤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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