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甘肃招生网 >> 新闻中心 >> 考试 >> 司法考试 >> 正文
司法考试通过率应大幅度提高
作者:高一飞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5-12-5
字体:   打印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雪白
----------------------------------------------------------------------------------

  在世界上,中美两国是律师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到2005年止,美国有35万执业律师(另有5万不进行律师执业的律师),我国有11.8万执业律师,美中两国分别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与我国20年律师考试的经历相比,具有200多年历史和庞大律师队伍的美国经验,当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通过对美国这一“律师大国”的经验的考察,我认为我国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改革司法考试的具体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整体较高,各州的通过率大致相差不大,我以科罗拉多州近年的考试通过率为例加以说明。科罗拉多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符合条件的法学院毕业生通过这个考试是不难的。我国的司法考试,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

  律师的大量存在对社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司法考试改革问题上,首先应当增加司法考试的通过比例,增加社会总体的律师数量,这样做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首先,一个国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很多,可以形成律师职业间更加激烈的竞争;其次,这样有利于选拔合格的法官、检察官。考试得高分的人不一定有良好的道德,制度设计应当让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第三,一个数量更大的律师群体的存在有利于建设民主法治社会,进而对于整个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然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以考试方式的合理为前提的,否则只会导致司法职业队伍的整体质量的下降,从目前情况来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

  首先,应当限制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资格。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司法是一个非常灵活、变化无穷的活动,“法有限而情无穷”,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

  第二,应当改变全国统一划线的做法,对各地区采用不同的分数线。在美国,由各州最高法院组织法律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只能在本地执业;各州通过考核承认其他州的律师资格。我国的司法考试是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全国统一划线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全国统一”的这种做法导致了对地区差异的忽略。

  我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高等院校。据报道,在全国两个县城没有一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而青海省去年也只有5个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云南某些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成了“稀缺资源”。云南有23个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有两个自治州自从有律师资格考试以来,就没有一个考生通过;有12个县拥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足两人。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法官、检察官多数不合格的情况。

  我认为考试的作用是选拔,所谓择优是相对的,就是说,各地在现实中需要多少人,通过考试后确定的人数应当能够满足这个需要。对于西藏、青海、甘肃等地通过率极低的情况,应当通过分地区划线的做法来改变。因此,在维持全国统一考试这一符合中国国情做法的同时,在通过标准上分地区进行划线,只要这些人只被允许在本地执业,就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也是解决目前出现的法官、检察官在一些地区缺乏的问题的可行办法。

  第三是改革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从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情况来看,法律考试由三部分组成,一为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一为科州组织的法律写作考试(CEE),一为各州统一的法律实务考试(MPT),总分为400分。“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以2005年司法考试为例,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考试,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试卷中,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的考试。我认为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对主观题进行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在我国每年的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熟记几千个数字等死记硬背的内容,是一种十分荒唐的出题方式。可以说,司法考试是目前可以与高考相提并论的最公正的考试,但是同时也是比较不科学的考试,这种考试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录取率很低;而出题的方式又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有必要及时进行调整。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仅供参考。
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字体: 】【刷新】【打印】【返回顶部】【关闭
  • 上一篇新闻: 司考如何在案例分析题上拿高分

  • 下一篇新闻: 失误谈:司法考试备考六种病
  • 透明和互动:司法考试应是…

  • 名师教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 06年国家司法考试9.16、17…

  • 提醒考生:国家司法考试考…

  • 司法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

  • 给在校学习又有志通过司考…

  • 考生必看:2006年司考“三…

  •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

  • 06司考重点、难点汇编:《…

  • 06司考重点难点汇编:《民…

  • 甘肃招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甘肃招生网(含下属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甘肃招生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或因在本网能力范围内未找到来源而无法注明来源和作者)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科研及方便广大考生学习和研究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