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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正处于冲突与互动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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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说,目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正处于互动期。徐显明教授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创立后的10年时间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司法考试必须适应法学教育。他解释说,因为司法考试制度是个新鲜事物,相比之下,法学教育在我国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司法考试制度在前期必须适应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以高校14门法学主干课程为命题内容,也说明了这一点。第二阶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互动期。在这个阶段,两种制度相互影响,更重要的表现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第三阶段,司法考试引领法学教育。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必然引领和指导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必然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服务。

  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上,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则认为,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和法学教育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所要着力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契合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他认为,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后,各法律院校在教学上都作出了相应反应。在毕业生就业不乐观的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创造出一种“品牌效应”。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进行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关注现实,而这也是当前法学教育所普遍欠缺的。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又会冲击和束缚法学教育。“教育围绕考试转”向来是我国教育的一大特色,但如果片面地认为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谭世贵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则是质检体系。质检体系所认定的标准必定左右着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管理环节,因而质检体系的科学与否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起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但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惟一质量认证体系,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对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施加的影响,法学教育界要有充分的准备,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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