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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重点、难点汇编:《民法学》之继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更新时间:20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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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的丧失,注意丧失情形有各种细节。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是法律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注意“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特别提示]


    在前述两种情形中,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由上述情形的继承人继承,也应当确认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

二、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在法定继承中了解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继承中了解遗嘱的种类及效力。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参加继承,顺序在前的法定继承人优先参加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则无先后次序。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l7条):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立遗嘱,危急情况一旦解除,凡是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他的口头遗嘱直接可以转化为无效。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要求见证人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三)遗嘱的效力


    1.无效遗嘱


    一个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效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3)伪造的遗嘱;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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