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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未做大调整 个别政策有改进           ★★★
2007年司法考试未做大调整 个别政策有改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更新时间:200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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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已经发布。此前,本网记者独家走访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2007年司法考试工作和有志于报名参加今年考试的读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记者:首先,想请您谈一谈今年司法考试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2007年的司法考试在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内容、试卷科目设计、试题题型与分值、考试模式与方法等方面都未做大的调整,仅对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政策作了个别改进。
 
   自2002年开始,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我部对西部及基层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倾斜政策,将部分地方列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这些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可以报名参考,报名人员在合格分数线上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即告结束。但根据目前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扶持西部地区的精神,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两院和我部关于放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及律师执业学历条件的规定,我部延长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期限并重新界定了放宽地区范围,即自2007年5月起,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除原放宽地区外,进一步增加了西部地区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包括西部12省(市、区)所辖各县(旗),西部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记者:我们注意到,今年的考试大纲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您能谈谈吗?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为方便广大应试人员复习备考,我们对大纲进行了如下调整:一是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增删了少量知识点;二是在原大纲的基础上,增加各学科各章节对知识点掌握程度的基本要求;三是增加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名录。

  在各学科的知识点掌握程度上,我们从"了解、理解、运用"三个层次提出要求,提示和指导应试人员从"是什么、为什么、如何用"的角度进行复习。其中,"了解"是从"是什么"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其范围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及应当知晓的有关知识;"理解"是从"为什么"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准确理解的相关概念、制度、原理形成的基础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运用"是从"如何用"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是指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综合运用该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分析、判断实例、案例和有关问题,其范围包括应用性较强的相关内容。

  记者: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严格、规范、公正,司法部在今年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有哪些举措?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公平、公正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并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我部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内容涉及报名管理、试题命制、考务组织、试卷评判、违纪处理、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等各个环节。今年,我们在工作通知中重点强调了几方面的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好试卷管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等等。总之,我们将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力求圆满完成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记者:今年的考试公告中增加了关于考试纪律的要求,能否请您进一步解释一下?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对于应试人员来说,在考试中应当做到公平竞争,但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人投机取巧,考试作弊现象屡有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考试,在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考察应试人员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准。我们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监考工作,充分利用高科技设备防范作弊,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我们更希望,作为以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的应试人员,能够自觉抵制作弊,远离作弊,凭借真实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参加考试。

  记者:从现在开始,数十万考生就要投入到紧张的复习中了,您对他们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一份汗水一份收获,我们希望广大应试人员能够通过复习备考,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同时以良好的心态积极应考,取得优秀的成绩,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仅供参考。
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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