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看:2007司考民事诉讼法新大纲变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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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万国学校 更新时间:2007-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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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大的变动都集中在第十三章“诉讼费用”。此外,教材对部分考点作了修正,尤其是对第八章第四节“证明程序”中的“证据交换”内容全部进行了重新撰写。 在法规方面,今年大纲新增了四个法律法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仲裁法解释》)。在这四个法规中只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仲裁法解释》是名符其实新增的,其他两个今年列入新增法规,显示它们的重要性,但因去年的教材中都有阐述,因此,不再对它们详细说明。下面主要对证据交换和诉讼费用、《仲裁法解释》的变化内容进行解析。
一、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证据交换制度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交换制度的启动,证据交换在我国是由法院组织进行的。
(2)证据交换须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4)证据交换的次数。
(5)与举证失权的关系。
(6)证据交换是为了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因此,开庭以后提出的新证据不需要再交换,法院可根据审理情形进行质证和认证。第二审程序中也不需要进行正据交换。
特别提醒:该部分易出选择题,尤其要掌握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二、诉讼费用
为了切实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2006年12月31日国家颁布了重新修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等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扩大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大纲对该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教材也结合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大的变动。该章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降低诉讼收费标准
2.确立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
3.财产案诉讼费分10类标准 超过2000万按0.5%交纳
4.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6.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7.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
8.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
9.法院收取诉讼费须全额上缴财政
10.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一律由败诉方负担
11.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三、《仲裁法解释》
去年9月8日,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仲裁法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解决理论上和实践中很多问题。对于该司法解释,要重点关注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特别提醒:该司法解释非常重要,其中的许多新规定都要认真掌握,极易出选择题,也可能在卷四和民诉一起出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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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仅供参考。
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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