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师点评0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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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万国学校 更新时间:2007-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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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刑诉大纲中有很多没有意义的形式调整。当然可以从中寻求微言大义,声称大纲编写者重视什么云云,可关注这些不影响考点变化的形式调整对通过司法考试的确没有任何帮助,只是浪费时间而已。 所以,本文将这些形式变化略去不谈,只就影响07年司考的重要考点加以说明。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形式上、内容上作了不小的变动,当然多数变动仍然是纯形式的。主要是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 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见于《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1)必须存在紧急情况,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可能无法或者难以得到执行;(2)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3)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4)采取措施后,如果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2. 先予执行
刑诉法未直接规定先予执行,最高法的批复中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2)当事人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3)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现实其权利将严重影响生产或者生活;(4)必须由原告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5)被告人具有履行能力。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然是新增内容,但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非常常见而简单的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考查可能性不大,如果考查,也不会很难。
二、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2007年刑诉部分新增的重要法规,考生们一定要认真掌握。其中有关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注意六个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新形势,我国各相关法律法规都做出了修改。其中最高位阶的修改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最高法授权高法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此点尽管非常重要,需要牢牢掌握,但经各方宣传,如今已是常识,所以没必要多讲,单独考查这一点的可能性也不大。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仍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既是社会热点,也是司法考试命题的热点,教材中对此费墨颇多,以下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
(1)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有的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其中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2、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活动:
(1)提审被告人。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实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必经方式和重要环节。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4)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以后,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依据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该章增加了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教材也增加了该部分的内容。考生复习时可以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考点结合起来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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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仅供参考。
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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