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大纲修改要点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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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万国学校 更新时间:2007-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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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部分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方面。首先是在法律的民商事适用上,物权部分加了一个国有化及其补偿,国有化在近年来关注的比较多,国际私法里面以及国际经济法里面都增加了这个新的考点,需要大家要关注。 在司法协助领域,主要关注的是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法律文书的域外送达,06年最高法通过了一个域外送达规定和内地与澳门之间关于判决承认执行的安排,这两个知识点非常重要,极具可考性,大家要认真掌握。
一、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1. 国有化。国有化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将某些原属于私人(包括该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和权益收归国有,由国家或相关机关加以控制和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措施。一般而言,实施国有化是一国的主权行为,但基于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国有化的实施受到一些限制:a 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b 不(对外国人)实行歧视;c 给外国人公正的补偿。
关于国有化的限制,国际上对给予外国人何种标准的补偿,仍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做法:a 不予补偿;b 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c 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适当、合理”的补偿标准渐称为补偿的新标准。
2. 我国关于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根据我国与多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于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有:a 只有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且非歧视性的才可以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征收;b 征收所给予的补偿,其价值和采取征收或其他效果措施之时的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等;c 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一定时间内未获结果的,可提交仲裁,由仲裁依据仲裁协议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d 如缔约一方向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因国有化的损失而支付了款项赔偿,则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对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代位求偿权,但该代位求偿权只能在经过国内私法救济和仲裁仍不能解决以后才可以行使。
二、域外文书送达
司法协助是历年高频考点。教材根据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考点“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作了深化阐述。考生应当注意其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视为送达以及各种送达方式的要求。
三、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考生应对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就司法协助方面的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对比,以期对该知识点从纵横方面都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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