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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第四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我见           ★★★
司考第四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我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东方 更新时间:20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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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视角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要做好刑事执法工作,必须要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目前,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 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

  当然,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所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不仅要适用“轻轻”、“重重”的原则,还要合理适用“轻重结合”的刑罚原则。这里的轻重结合,是指并非对于一切轻罪都要从轻处理,对于一切重罪都要从重处罚,要结合个案的犯罪特点和具体案情有针对性的进行判断。对于一些可能判处较短刑期的轻微刑事犯罪,要严格把握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只是由于其主观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其犯罪目的,比如未遂犯,预备犯等,尽管由于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处罚,但是由于其较大的主观恶性使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所以,仍然要对其从重处理。对于另外一些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其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的实施只是由于一时激愤或者是由于长期受到不公平待遇突然爆发而致,对于此类犯罪,虽然其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但从一般的社会意义上考虑,其主观恶性不大,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原谅性”,如果对其处理过重显然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对于此类犯罪,要本着“和谐、稳定、罪当其罚、罚当其罪”的原则,从轻进行处理,一方面能够体现对犯罪人的感化,能够很好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另一方面也能够达到社会的“整体良心平衡”,以实现刑罚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和社会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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