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甘肃招生网 >> 新闻中心 >> 考试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08年民法重点法条和真题练习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天司法考试 更新时间:2008-3-31
字体:   打印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雪白
----------------------------------------------------------------------------------

  在司法考试中 对重点法条的理解掌握程度往往决定考试的成败,所以在复习中要理解法条,尤其是结合真题来理解法条,在学习法条中最好能想象出法条所规范的案例。以下是民法重点法条和真题。

  重点法条1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详解)

  对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我国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在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注意:(1)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必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例如,中美两国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选择与合同无任何联系的英国法适用于合同。(2)《合同法》第126条规定的三类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选择。

  (例题) (2002年试卷一第63题)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答案]BCD

  重点法条2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详解)

  对侵权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2)当事人双方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3)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中国法院受理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为时,如果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外国法认为是侵权行为,而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例题)

  英国人甲在北京驾车同时撞伤中国人乙和英国人丙,乙和丙在中国同一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对乙、丙的损害赔偿?

  A都适用中国法

  B都适用英国法

  C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英国法

  D对乙的损害赔偿适用英国法,对丙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

  [答案]AC

  重点法条3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详解)

  《民通意见》第188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进一步说明:

  (1)离婚及其财产分割,仍适用法院地法;

  (2)认定婚姻无效,则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例题)(1998年试卷一第39题)

  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一年后,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A美国加州法律

  B加拿大法律

  C意大利法律

  D中国法律

  [答案]C

  重点法条4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详解)

  应注意理解何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8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题) (2003年试卷一第64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答案]ABD

  重点法条5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详解)

  本条是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如果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将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例题) (2003年试卷一第61题)

  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

  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答案]ABCD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仅供参考。
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字体: 】【刷新】【打印】【返回顶部】【关闭
  • 上一篇新闻: 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知识点的比较区别

  • 下一篇新闻: 没有了
  • 2008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知…

  • 司考新动向:法理异军突起…

  • 透明和互动:司法考试应是…

  • 名师教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 06年国家司法考试9.16、17…

  • 提醒考生:国家司法考试考…

  • 司法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

  • 给在校学习又有志通过司考…

  • 考生必看:2006年司考“三…

  •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

  • 甘肃招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甘肃招生网(含下属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甘肃招生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或因在本网能力范围内未找到来源而无法注明来源和作者)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科研及方便广大考生学习和研究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